通知公告:

法规制度

学校制度

审计处廉政规定

2004年07月06日 00:00  点击:[]

华师审办字 [2001] 21号

审计处廉政规定

1. 加强廉政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1至2次有关廉政理论、廉政法规、廉政文件、廉政案例的学习,结合工作实践和思想实际,不断提高对廉政的认识,增强廉政的自觉性;

2. 处领导以身作则。自觉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学校党委制定的《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在工作实践和思想改造中坚决贯彻执行;

3. 依法审计,不以情感代替政策。严格按《教育审计法规》和《华中师范大学内部审计职业规则》等审计规定办事,坚决维护审计法规的严肃性;

4. 客观公正,不以推理代替事实。工作深入、细致、严谨、文明,不浮躁,不草率,不夹杂任何有碍公正审计的个人情绪,努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5. 秉公执责,不以私情代替原则。公私分明,公事公办;不袒护、不包庇,不迁就被审法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审计中暴露出来的任何违法、违纪等原则问题;

6. 廉洁自律。不索贿,不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提出非法要求;不受贿,不接受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贵重物品、钱财;不参加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宴请、旅游等;

7. 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事项和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以利审计工作客观公正进行;

8. 对违犯廉政规定的审计人员,轻者加强教育;屡教不改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00年1月

2001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