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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4年07月06日 00:00  点击:[]

华师审办字 [2001] 22号

审计处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指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计项目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按项立卷的立卷方法。

第四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纳入审计项目档案: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门、单位下达的行文、审计建议书以及移交处理文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 审计项目资料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立一卷或几卷,不得多项并立一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资料,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五条 审计项目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六条 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第七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审计项目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所分任务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立卷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编目、装订后交审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催办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审计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别为永久、长期(15年至2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各项目审计案卷的具体保管期限,由审计机构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

第十条 审计项目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应按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一条 借阅审计项目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项目档案或要出具审计项目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计处

2000年3月

2001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