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廉洁自律,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有关精神,参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 [2001] 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部(处)、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及校领导授权或组织、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委托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及其所履行的经济责任、开展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鉴证的活动。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有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审计;在群众举报等情况下,必要时也应进行审计。因晋升、交流等原因需要立即赴任的,经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1.为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考察、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2.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财经法规;
3.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促使其廉洁自律;
4.以事实为依据,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和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2.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4.听取审计报告并研究有关处理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含电子数据资料)和经济统计数据以及其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物(含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任期内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书面述职报告;
2.任期内的会计帐簿、凭证及报表(含电子数据资料);
3.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报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章程和经济统计资料;
4.任期末(或年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情况;
5.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6.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乱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请示学校主管领导后,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其近两年的任职期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项经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经济决策程序和效益情况;
4.单位各项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5.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6.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7.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和清理情况;
8.资产的管理、使用、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9.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洁自律情况;
10.授权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及上缴情况。
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委托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审计部门根据委托计划做出统筹安排,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学校组织部门应向审计部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指派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起草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要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处理:
1.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2.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经济统计数据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的;
3. 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4. 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报告,要认真研究,根据审计结果,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对领导干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2.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3.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4.其他利用形式。
第二十七条 组织部门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任用的参考依据。
2.作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处理的,应当予以警示诫勉。
3.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考评、评先和表彰的一项重要依据。
4.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干部考核档案。
5.其他利用形式。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应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