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在依法治校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促进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我校关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意见,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有关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落实审计意见,是指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达到纠正错误,改进工作,防范风险的目的。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后,对其建议或要求整改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审计部门反馈采纳审计建议和整改情况。
第五条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将检查结果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建立落实审计意见责任制度,分管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建立落实审计意见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职责是:听取审计部门有关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汇报;组织、协调有关落实审计意见方面的工作;研究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责任追究的意见。
第九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审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单位;
2.纪委监察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组织、人事部门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4.财务部门对违规资金依法进行处理。
5.对联席会议无权处理的问题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