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审办字 [2001] 20号
审计处审计保密八不准
1. 不准泄露尚未公开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2. 不准泄露尚未公开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法、取证途径和举报人、揭发人、证人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3. 不准外传审计人员内部讨论的问题、疑点、难点、线索和不同意见;
4. 不准外传涉及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
5. 不准随意复制或明码引用尚未公开的审计资料、统计数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
6. 不准随意同家人或亲朋好友谈及尚未公开的审计事项;
7. 不准乱堆乱放审计工作的机要文件和审计项目的重要资料;
8. 不准乱丢乱扔审计工作的文字记录、工作笔记和审计项目的归档材料。
2000年1月
2001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