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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银行对账单审签办法

2014年04月29日 00:00  点击:[]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银行对账单审签字办法:

一、做好银行对账单的审签工作,是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的“做好高校资金运行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处和财务处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财务处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认真审核签字后,于第二个月的15号前将上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由审计处审签。

三、审计处接到财务处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应派专人对大额资金进出款项进行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审核签字意见交回财务处,由财务处报主管校长审签。

四、审计处在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财务处交换意见。确认为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需要向主管校长请示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尽快解决。

五、审计处在审签中需要调阅的财务记账凭证,财务处应及时提供。

六、本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由审计处和财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