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为规范工程审计行为,加强工程审计业务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根据工程项目的造价规模和工程特点,分别按以下形式和程序选择确定造价咨询公司:
2.1工程造价≥500万元,必须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造价咨询公司;
2.2500万元>基建工程造价≥100万元或500万元>修缮工程造价≥50万元,经处长办公会议综合评议,确定造价咨询公司;
2.3基建工程造价<100万元或修缮工程造价<50万元的零星工程结算审计,由工程审计室根据本年度入围公司名单,择优确定造价咨询公司;
2.4零星工程结算审计采取年度入围制。审计处每一年度上半年对已报名的造价咨询公司组织一次考察活动,根据考察情况,通过处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综合评议确定一到二家入围公司;上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咨询公司,直接进入本年度入围公司名单;一家咨询公司一般不得四个年度连续入围。
第3条咨询公司年度考核制:年初对上一年度承担学校审计业务的所有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组组长由处长担任,分管副处长、工程审计室主任、处办主任以及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考核分跟踪、结算两个类型,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30%;获得优秀等级的咨询公司,由审计处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并直接进入本年度入围公司名单;获得不合格等级的咨询公司,将取消承接我校审计业务的资格。
第4条跟踪审计例会制:工程审计室每两周组织一次跟踪例会;例会由工程审计室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处领导、所有正在承担跟踪业务的工程师以及项目主审或公司负责人;例会内容主要包括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研究跟踪中遇到的问题、检查跟踪记录、布置下一阶段跟踪重点等。
第5条跟踪审计值班考勤制:在工程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到位、及时反馈,不得因跟踪审计自身原因影响工程正常进度;跟踪工程师每周到现场的跟踪次数不得少于2次,且每次跟踪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每次跟踪开始前或结束时,跟踪工程师还必须到工程审计室履行签到手续。
第6条跟踪记录与总结制:跟踪工程师必须对每次跟踪情况作出书面记录;跟踪记录主要包括工程进展情况、隐蔽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及照片、工程变更情况以及跟踪建议情况等;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前,跟踪工程师还必须编写整个工程的跟踪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不但对整个跟踪情况进行总结回顾,还应重点对结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7条跟踪工程巡查制:审计处将不定期对在建跟踪工程进行巡查,巡查一般每个工程每周一次;巡查由处领导带队,工程审计室人员参加;巡查主要了解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征询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跟踪审计的意见与建议。
第8条委托咨询合同制:造价咨询公司在我校承接任何工程审计业务,必须与审计处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大型基建、修缮工程的跟踪与结算审计合同、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编制(或审核)合同按工程项目单独签订,即一个工程一个合同;零星工程结算审计采取年度合同制,即每家咨询公司将本年度完成的零星工程结算审计项目汇总后签订一个合同,即一个公司一个合同。
第9条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签发制:所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处长签发后,方可盖章出具。根据工程结算金额的规模,分别按下列程序签发:
9.1工程结算送审金额≥1000万元,必须经工程审计室主任、分管副处长审核后,在征询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意见后,由处长签发;
9.21000万元>工程结算送审金额≥500万元,必须经工程审计室主任、分管副处长审核后,由处长审批并签发;
9.3工程结算送审金额<500万元,必须经工程审计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处长审批后,由处长签发。
第10条重大结算纠纷五方协商会议制:对于单项结算纠纷金额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审计处、咨询公司、财务处、工程管理部门以及施工单位五方专题会议解决,协商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单项结算纠纷金额小于10万元的,由审计处组织咨询公司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必要时请工程管理部门参加。
第11条工程结算复审制:审计处可对委托审计的拟签发结算报告(即初审结算报告)进行复审。
11.1复审的项目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工程结算项目、结算经济指标异常的项目以及年度抽查到的项目;
11.2复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并由审计处直接聘请专业造价工程师审核;
11.3复审结果经最终确认后,初审质量评价标准如下:
初审工程造价小于1000万元的,如复审误差率小于2%,则为合格;如复审误差率大于2%且小于3%,则为基本合格,审计处有权暂停该咨询公司承接我校审计业务一年;如复审误差率大于3%,则为不合格,审计处将取消该咨询公司承接我校审计业务的资格。
初审工程造价大于1000万元的,如复审误差率小于1%,则为合格;如复审误差率大于1%且小于2%,则为基本合格,审计处有权暂停该咨询公司承接我校审计业务一年;如复审误差率大于2%,则为不合格,审计处将取消该咨询公司承接我校审计业务的资格。
复审误差率=(初审结算工程造价-复审结算工程造价)/初审结算工程造价。
第12条咨询服务费与支付:
12.1咨询服务费以省、市物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为依据,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12.2经过委托审计招标的项目,咨询服务费以招标结果为准;
12.3未经过委托审计招标的项目,咨询服务费一般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跟踪服务费:以审定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湖北省物价局[2000]51号文基本费率,优惠下浮5%;
结算审核费:基建工程按审减额的6%计取(修缮工程按审减额的7%计取);
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审核费(或编制费):以拦标价为基数,按湖北省物价局[2000]51号文基本费率,优惠下浮20%(编制费,优惠下浮15%);
拟包干工程预算审核费:以送审工程预算为基数,按湖北省物价局[2000]51号文基本费率,优惠下浮15%;
12.4特殊情形或特殊项目,由审计处与造价咨询公司(或造价工程师)直接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12.5咨询服务费的支付程序:咨询公司出具收费发票——工程审计室审核——审计处长审批——处办公室在校财务处办理支票手续——处办公室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13条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所有与工程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必须归档保存;归档文件主要包括跟踪审计申请登记表、结算审计登记表、跟踪记录、跟踪总结报告、委托咨询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施工合同审核咨询意见、材料价格咨询意见、审计意见或建议、审计工作联系函、审前会议纪要、五方协商会议纪要、工程结算报告书等;归档文件资料由工程审计室负责收集,按工程名称分类并保管;归档文件每年年初造册后交学校档案馆一次;档案馆未收文件,工程审计室一般保存期限为5年。
第14条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审计处所有。